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该企业在202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820+1200-7800-1250-80)×50%×25%-1020×10%=63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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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选项A、B,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项E,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综上选项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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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按规定,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区分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允许加计扣除;选项E,对于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税法明确,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不是协商确定。选项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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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第一、二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50+500)×80%=440(万元)。
(2)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1000×80%=8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440×2÷3=293.33(万元)。因此甲公司第三、四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数293.33(万元)。
(3)甲公司2025年加计扣除计算基数=440+293.33=7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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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
选项C,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选项D,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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