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五节 涉税犯罪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逃税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而非具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本案中,张某通过虚开发票减少应纳税额,侵害的是税收征管秩序。

选项B,张某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而非“故意隐瞒、转移财产以逃避追缴欠税”,后者属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

选项C,逃税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虚假申报或不申报会导致少缴税款仍实施该行为。过失(如计算错误)不构成本罪。

选项D,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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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逃税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本罪犯罪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 B.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 C.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权
  • D.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 E.对于初次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逃税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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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 A.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B.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 C.本罪中的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 D.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的,构成本罪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选项C,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发票包括所有发票。

选项D,本罪要求之一是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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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对于逃税罪:

(1)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凡逃税额不足应纳税总额10%的,或者逃税额不足10万元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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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A、D、E,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1)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任某)如果知道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2000元未达到受贿罪的起刑标准,不构成受贿罪。选项B、C,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陈某),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B、C,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案例中,万亿公司实施了逃税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构成逃税罪的主体。选项E,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要求3]
答案解析:逃税罪立案追诉的其中一个标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例中,“选项A+选项B”的表述和“选项A+选项C”的表述都满足逃税罪的起刑标准。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B、C,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本案例中汪某是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不属于自动投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案件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本案例中汪某不存在上述情形。选项D、E,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要求: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本案例中,汪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不属于有期徒刑,故不属于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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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主营建材批发业务,赵某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徐某任财务经理,李某任出纳。2022年至2025年期间,赵某为虚增公司成本、减少应纳税额,与徐某合谋,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实施虚开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22年:恒信公司与虚构的“东山建材厂”签订虚假采购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价税合计1130万元(税额130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3年:赵某指使徐某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从第三方“海鑫贸易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价税合计880万元(税额100万元),用于抵扣销项税款。

2024年:恒信公司通过伪造与“宏达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50万元(税额49.5万元)。

2025年:徐某发现部分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预警,建议赵某停止违法行为,但赵某为维持公司资金链,仍指使知情的李某伪造银行流水掩盖虚开痕迹。

2026年2月,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恒信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

(1)恒信公司2022—2025年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税额总计279.5万元;

(2)恒信公司通过虚增进项、虚抵销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520万元;

(3)恒信公司未受过刑事处罚,但曾于2022年因未按规定保存发票被税务机关警告。

2026年3月,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

(1)追缴恒信公司少缴税款520万元,并处5倍罚款2600万元;

(2)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D,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种犯罪。本案中,恒信公司虚构交易,构成该罪。

选项B,“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选项C,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选项E,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都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B、C,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某、李某)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选项D,李某明知虚开仍协助伪造银行流水,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E,直接责任人员刑罚可独立于单位量刑,可能更重。如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A、B、E,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选项C,补缴税款不影响刑事追责。

选项D,刑事追责权属于司法机关,税务机关仅有移送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B、E,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退赃可酌情从轻。

选项C,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选项D,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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