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不当选: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选项B不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要求申请人说明信息用途。
选项C不当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选项D当选: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选项A,并非所有的行政确认行为均属于授益行政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选项B、D,均属于损益行政行为。


选项A,是回避制度的要求。
选项B,是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
选项C,是行政调查制度的要求。
选项D,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选项A、D,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选项B,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选项C,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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