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一般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6200×1%=62(万元)。

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关税=(60+10+3+5)×20%=15.6(万元)。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由于奖励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1×2000×0.5=1000(元),从价税额=[1×40000×(1+10%)+1000]÷(1-20%)×20%=11250(元),应纳消费税=1000+11250=12250(元)。

选项A,企业对内部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选项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选项A,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选项C,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计税收入=54000÷90%=60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8000)÷(1+9%)×9%=3467.89(万元);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60000-3467.89=56532.11(万元)。
契税=18000×3%=540(万元);
取得土地时支付的价款=18000÷(1+9%)+540+10=17063.76(万元)。
开发成本=16000-1500-600=13900(万元);
开发费用=(5000+1500)+(17063.76+13900)×5%=8048.19(万元)。
转让地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3467.89-2167.89)×(5%+3%)=104(万元)。
法定附加扣除=(17063.76+13900)×20%=6192.75(万元)。
扣除总额=17063.76+13900+8048.19+104+6192.75=45308.7(万元)。
增值额=56532.11-45308.7=11223.41(万元)。
增值率=11223.41÷45308.7×100%=24.77%<50%,税率为30%。
转让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1223.41×30%=3367.02(万元)。
转让地产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3367.02-1080=2287.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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