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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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选项B不当选;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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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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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选项A不当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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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选项C不当选。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分别是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
支票的记载事项及具体内容如表所示:
记载事项 | 具体内容 | |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其中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或者相对人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提示】(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 出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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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选项B不当选。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选项C、D不当选。抵销后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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