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 A.公民张某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
  • B.甲公司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不服
  •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机关作出的记过决定不服
  • D.乙公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停产停业决定不服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C)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选项B)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选项A)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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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记载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本题中,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属于定日付款的汇票,且汇票的付款期限未超过6个月,因此符合票据法关于付款日期的记载规定。
[要求2]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本题中,汇票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即到期日为2023年7月5日,票据权利时效期间至2025年7月5日届满。乙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才向承兑人丙公司提示付款,已超过2年时效期间,因此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丙公司以乙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题中,乙公司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乙公司有权请求出票人甲公司或承兑人丙公司返还与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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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本题中,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晚应当在2032年6月30日前。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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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陈某、刘某和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下列财产不属于乙企业财产的是(    )。
  • A.甲公司出资到乙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 B.乙企业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
  • C.刘某出资到乙企业的房屋
  • D.陈某对甲公司的货款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选项A、B、C不当选;选项D是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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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本题中,王某持有甲公司2%的股份且提议日期为7月11日,距离股东会召开日期7月25日超过10日,符合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的期限规定,故王某有权提交临时提案。
[要求2]
答案解析:股东李某的提议不符合规定,刘某的提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题中,甲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故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留存的法定最低金额的法定公积金为250万元。根据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转增前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故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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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支票的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B.支票出票时无须记载出票日期
  • C.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可以授权补记
  • D.出票时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选项C不当选。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分别是哪些?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


支票的记载事项及具体内容如表所示:

记载事项

具体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其中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或者相对人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提示】(1)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

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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