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违法违规及负债记录,完全符合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主体资格要求,不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故可担任。
选项B不能担任: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乙2020年刑满释放,截至拟应聘时仅4年,未超过“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禁止期限,因此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选项C可担任:丙对科技公司破产“无个人责任”,且清算于2021年12月完结,截至拟应聘时(2024年)已逾3年。
选项D可担任:丁虽曾拖欠大额债务,但已于2023年10月全额清偿,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及“失信被执行人”状态。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原始取得:不依赖他人既存的物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如善意取得、先占、添附、孳息收取等)而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物权(原权利人的权利),通过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或法律事实(如继承)而取得物权,本质是“权利的传递”。
选项A、B、D,属于继受取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②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选项D、E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选项C,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
选项B,张某作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与甲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需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影响管理人中立性),不得担任管理人。
选项C,仅“故意犯罪”(如诈骗、贪污)受过刑事处罚的个人不得担任管理人,“过失犯罪”(如非故意的会计过失)不限制管理人资格。
选项D,庚公司与甲公司有未了结采购合同,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可能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不得担任管理人。
选项E,原清算组成员若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破产管理能力,法院可指定其担任管理人。
选项C、E,承租的仓库所有权归出租人(己公司),甲公司仅享有使用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选项D,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破产程序终结前”,而非“受理之日起2年”;2年并非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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