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②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选项D、E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选项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选项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选项D,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部门规章的设定范围,故该选项错误。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买卖合同风险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免于证明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3)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7)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8)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选项C,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
选项B,张某作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与甲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需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影响管理人中立性),不得担任管理人。
选项C,仅“故意犯罪”(如诈骗、贪污)受过刑事处罚的个人不得担任管理人,“过失犯罪”(如非故意的会计过失)不限制管理人资格。
选项D,庚公司与甲公司有未了结采购合同,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可能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不得担任管理人。
选项E,原清算组成员若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破产管理能力,法院可指定其担任管理人。
选项C、E,承租的仓库所有权归出租人(己公司),甲公司仅享有使用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选项D,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破产程序终结前”,而非“受理之日起2年”;2年并非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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