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始取得:不依赖他人既存的物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如善意取得、先占、添附、孳息收取等)而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物权(原权利人的权利),通过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或法律事实(如继承)而取得物权,本质是“权利的传递”。
选项A、B、D,属于继受取得。

选项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选项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选项D,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部门规章的设定范围,故该选项错误。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选项A,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选项B,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命令。
选项C,“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属于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选项E,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
选项A,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选项B、D,行政处罚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选项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选项E,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选项A,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选项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选项C,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选项D,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选项E,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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