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选项B、C,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选项D,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3月1日~2021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选项B、C,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2)选项A,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选项D,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期间为2018年3月1日~2018年9月1日;截至2021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A,追缴企业所得税属于行政征收,不具有惩罚性。
选项B、E,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选项C,加收滞纳金属于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
选项D,责令限期更正账簿属于行政命令。

法律规定免于证明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3)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7)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8)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文件制定机关是“某省税务局”,而复议机关也是该省税务局,因此复议机关自身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故选项A正确。选项B适用于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情形。
选项C、D、E,行政复议是审查此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定途径,不能直接起诉或单独申请,且该文件是外部规范性文件,并非内部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市税务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和冻结存款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两者均属于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通达所可以对这两项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故选项B正确。
选项A、C表述不全面。
选项D,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必须附带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中提出,不能单独或直接对文件申请复议。
选项E,冻结措施是独立的可复议行政行为,其复议申请不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绑定。

选项A、B,专利权、债权是《公司法》明确允许的出资方式。
选项C,股东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出资义务尚未完成。
选项D,任何股东,无论出资方式如何,均享有法定的监督权,包括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选项E,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评估作价。
选项A,这是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法定前置条件。
选项B,公司可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C,股东不得以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选项D,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法律并未赋予其复制会计账簿的权利。
选项E,查阅账簿是股东的法定个体权利,无需通过股东会决议。
选项A,这是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情形,而非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
选项D,资产贬值属于经营风险,若不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则不构成解散理由。
选项E,严重亏损是经营结果,而非解散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核心要件。
选项A,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这是法定程序。
选项B,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选项C,公司必须确保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方可恢复利润分配。
选项D,弥补亏损的顺序有严格规定:先用税前利润弥补→然后用公积金弥补(应当先使用盈余公积金,其次使用资本公积金)→最后方可考虑减资弥补。
选项E,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无需通知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