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确定,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27.5÷(1-25%)×25%=42.5(万元),该居民企业2024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42.5×25%=10.63(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4800×5‰=24(万元),72万元>24万元。 按照24万元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24=96(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800×15%=720(万元);
实际发生额=100+80=180(万元)。
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对某山区的捐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25(万元);
上年结转的可准予弥补的捐赠支出23万元,要确定今年可以结转抵扣多少;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作职工福利在会计上要确认收入,所以这里计算会计利润时不用扣除视同销售的300万元。
利润总额=4800-2800-400-300-160-60-30+10=1060(万元);
企业当年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1060×12%=127.2(万元);
结转捐赠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万元;
资料(6)整体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3=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职工福利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注:自非上市居民企业乙处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1060+96-100+50+2+4-10=1102(万元)
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2×15%=165.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