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注会《税法》第二次万人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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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实际资产损失,允许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是追补年限不超过5年。本题中,2018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至2024年已超过追补扣除期限,因此该损失不得追补扣除。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无法追偿的预付款项,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年度扣除。202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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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可由合并企业(甲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乙企业)亏损的限额=4000×4%=160(万元)。甲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400-160)×25%=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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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稳岗补贴、生产线改造升级补贴、所得税返还,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计入收入总额,选项A、B、D不当选。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研究开发新技术,从政府取得资金且技术归政府所有,属于向政府提供劳务,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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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A当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B、C当选。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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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构成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新加坡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0.5分)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我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0.5分)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0.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应缴纳的增值税=424÷(1+6%)×6%=24(万元)(1分)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24÷(1+6%)×30%×25%=30(万元)(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有权征税。(0.5分)
理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S公司派遣甲、乙员工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因此,我国有权征税。(0.5分)
甲员工2023年7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31÷31)-5000]×30%-4410=9090(元)(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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