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刘某和朱某设立一家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方案中,属于该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可以采用的有(  )。
  • A.

    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

  • B.

    不设董事会,仅设1名董事;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

  • C.

    不设董事会,仅设1名董事;设成员为15人的监事会

  • D.

    设成员为21人的董事会,并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


本题来源:第3-4节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选项AB: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但不能不设监事。(2)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不设上限。(3)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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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董事会职权的是(  )。
  • 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B.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C.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BC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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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B公司是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 A.甲之妻6个月前卸任B公司总经理之职
  • B.乙于12个月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2个月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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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选项A当选;(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选项B当选;(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不当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当选;(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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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和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作出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甲拟将股权转让给戊,无需乙、丙、丁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乙、丙、丁
  • B.若乙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只需要通知公司即可
  • C.若丙将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庚,则由庚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 D.若丁死亡,其妻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则其妻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 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选项B: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3)选项C: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选项D: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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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选项A错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C错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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