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拓展练习
选项A,按照销售活动的交易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B,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C,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选项A)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综上所述,选项A当选。

选项B,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选项E,属于“经营所得”。

选项D,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1月份应预扣张某个人所得税=[18000×(1-20%)×(1-25%)-5000]×3%=174(元)。
2月份应预扣张某个人所得税={[18000×(1-20%)×(1-25%)+30000×(1-20%)×(1-25%)-5000×2]×3%}-174=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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