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多证合一”的纳税人的是( )。
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选项A)、农民专业合作社(选项B)、个体工商户(选项C)及其他组织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选项D,不属于“多证合一”的纳税人。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相关情形的纳税人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其中相关情形包括( )。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采取容缺办理: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选项A)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选项D)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选项E)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选项B)
综上所述,选项A、B、D、E当选。选项C不当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 )情形,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选项A)
(2)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②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D)
⑤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选项B)
综上所述,选项A、B、C、D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当选。选项E不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当选。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5)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选项D)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综上所述,选项A、B、C、D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当选。选项E不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不当选。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选项A)、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选项B)、代收车船税金额(选项C)、滞纳金金额(选项D)、金额合计等。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