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E)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综上所述,选项A、B、C、E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当选。选项D不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不当选。

选项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C、D,属于与差额纳税相关的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E,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选项A)、酒(选项B)、食品(选项C)、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选项D)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项C,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选项D,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