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年5月6日,张某和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2024年5月3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同日,张某向李某支付200万元购房款,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5月6日,双方签订定金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李某支付定金50万元,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后,定金抵作价款;若张某违约,李某不向张某返还定金,若李某违约,李某向张某支付双倍定金。因资金紧张,张某于2024年5月9日向李某支付定金45万元。2024年6月20日,张某得知以同等价格可以购买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屋,遂向李某主张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某向其返还定金45万元。李某主张,根据双方定金合同,因张某违约,李某不向其返还45万元定金。2024年7月20日,张某和李某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主张,双方的定金金额超过法定标准,不产生定金效力。李某主张,张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不返还张某支付的45万元定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1)定金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

(2)张某主张45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3]

(3)李某主张张某支付违约金,并且不返还45万元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定金合同2024年5月9日成立。根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

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是200万元,其20%是40万元,因此只有超过的5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

李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得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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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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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 A.

    公安局的行政拘留

  • B.

    政府信访复核意见

  • C.

    税务局内部职位调动

  • D.

    烟草局的指导性文件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选项A当选;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B不当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C不当选;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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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有限合伙人新加入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万元,实际缴付20万元。入伙前合伙企业欠债40万元,有限合伙人入伙后,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    )。

  • A.

    0万元

  • B.

    20万元

  • C.

    30万元

  • D.

    4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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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

    居住权可以转让,但不能超过居住权的剩余期限

  • B.

    当事人以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C.

    居住权既可以有偿设立,也可以无偿设立

  • D.

    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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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公司减资补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

    应当通知债权人

  • B.

    减资后,在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C.

    减资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 D.

    减资时不得免除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选项C、D当选。依照前述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选项A不当选。公司依照前述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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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证券交易行为中,属于操纵市场的有(    )。

  • A.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 C.

    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证券交易

  • D.

    不以成交为目的,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选项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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