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出庭作证的证人均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 B.手机中的微信聊天属于电子数据
  • C.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D.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 E.证人根据其专业知识所做的推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选项B,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选项C,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选项D,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的,不能简单地认定该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选项E,证人根据其经历所做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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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和解协议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即视为和解程序中止
  • B.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通过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C.和解债权人基于和解协议所受清偿,在法院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后,应予全部返还
  • D.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选项B,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选项C,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此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选项D,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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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电子商务的说法正确是(  )。
  • A.金融类产品适用《电子商务法》
  • B.电子商务活动无须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
  • C.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 D.金融类服务适用《电子商务法》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电子商务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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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行政机关可以注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
  • B.撤销和注销的法律效力相同
  • C.撤销属于程序性行为,注销属于实体性行为
  • D.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选项D),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选项A);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选项B、C,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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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B.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收养关系解除的影响
  • C.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D.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恢复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选项B、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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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3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一幢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两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月15日甲又在该房屋上为丙设立了居住权,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同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丙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3月20日,甲乙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乙即要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遭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事实的法理分析中,正确的有(  )

  • A.3月15日,丙继受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
  • B.3月15日,甲在案涉房屋上为丙设立居住权,构成无权处分
  • C.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居住权
  • D.乙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 E.3月20日,乙继受取得附有居住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选项B、C,3月15日,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D,3月15日居住权设立在先,3月2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后,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选项A、E,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是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转移至后手(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者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高的结果(丙继受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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