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2022年2月,东川省东山市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行动,东山市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监察机关、海关等多部门配合,查获下列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甲公司虽有货物出口,但通过虚构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和单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万元。乙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0万元;丙公司通过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单据和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万元;丁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和银行流水接受外省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8万元;戊公司采取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万元。另外,在调查已公司时发现己公司利用国家留抵退税政策,采用隐匿销售收入、减少增值税销项税、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5万元。同时调查了解到已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庚公司开具的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税务协查查明,庚公司开具的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己公司认为自已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A,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选项B,不涉及出口,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选项E,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戊公司采取将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万元,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有:(1)发票记载事项与客观实际完全相符(选项B);(2)购货方不知道发票为虚开,且没有能力知道发票为虚开(选项A、E);(3)发票经过税务机关认证为真发票(选项C)。

2018年度,孙某按照县税务局要求缴纳一笔税款。2021年年初,孙某发现多缴税款39万元。5月15日,孙某向县税务局提交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书面申请。县税务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还税款的决定。孙某在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作出维持县税务局的复议决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复议与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A、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税务局)和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为共同被告。
选项C,税款的退还属于征税行为,适用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孙某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选项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选项D);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选项B);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A);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选项E);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选项C,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人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主张撤销时,其撤销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包括(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存在法定的重大意思表示瑕疵而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为撤销意思表示的相对人。

根据行政法相关理论,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1)确定力;(2)拘束力;(3)公定力;(4)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