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C,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与行为人意思表示无关。
选项B,因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法律对行为主体资格并无严格要求,即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皆可实施事实行为。
选项D、E,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选项A,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选项B、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选项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认定及清偿原则中,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A,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选项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选项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同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任会计主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税务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是:2011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2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0%;2013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6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5%。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22%。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缴税款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缴纳罚款188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本题中纳税人逃税数额虽达到起刑标准,但经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风华公司补缴税款,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并且风华公司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B、D,《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修改为“逃税”后,现《刑法》中已无“偷税罪”罪名。
选项A、D、E,纳税人的逃税数额达到起刑标准,若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将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税务局稽查局应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