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B.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收养关系解除的影响
  • C.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D.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恢复
本题来源:真题卷(二)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选项B、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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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不真正义务,是指在债之关系中,为使“己方”权利或利益完全实现。不真正义务并非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会向“对方”承担责任,只是“己方”遭受不利。本题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若承租人没有“及时通知”出租人,只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即继续支付租金,但又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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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实施侵害的行为正在进行,张某为了自身利益而制止李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自助行为通常认为是侵害行为实施完毕之后采取的。本案李某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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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遗嘱设立、特征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未成年人立遗嘱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B.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遗嘱
  • C.立遗嘱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D.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选项B,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选项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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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刘欣颖与何燕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构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近亲属。

选项B,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本题中,刘欣颖属于收养的子女,不属于非婚生子女。

选项C、E,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选项D,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刘欣颖与刘小涛属于养姐弟关系。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B、E,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可得知遗产管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葛丽娟作为刘沧海前妻,并不属于该遗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

选项D,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A、B,乙区理想路123号房屋(为何燕与刘沧海婚后购买)与婚后存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理想路1/2产权和40万元存款属于刘沧海遗产。

选项C、E,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交通事故赔偿款与抚恤金均产生于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选项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判决生效时,葛丽娟即取得了甲区海港路3号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刘沧海的遗产。

[要求4]
答案解析: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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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100万元,拟设立明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月公司”)。2020年1月,甲为设立明月公司,以明月公司名义与红星家具厂签订一份办公家具采购合同,采购价款20万元。

2020年2月,明月公司成立,甲担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乙担任公司监事,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0年3月,红星家具厂将办公家具运到明月公司并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明月公司接收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仅支付15万元货款,拒绝支付剩余5万元货款。

2021年6月,丙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

2021年7月,甲利用其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从明月公司转出50万元。另外,山南公司欠明月公司的80万元债务已逾期5个月,上述原因导致明月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2021年10月,宁海公司向明月公司追讨逾期货款100万元,明月公司已无力支付,后经协商,宁海公司愿意将其100万元债权投资入股明月公司,并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宁海公司占股20%,享有30%表决权及30%优先分红权;明月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只须经30%以上享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明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宁海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未经宁海公司同意,明月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D、E,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选项B,本题中涉及的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甲利用其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将其出资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应当返还。

选项B,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题中,无法判断明月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此外,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股东无破产申请权。

选项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E,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资或者减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选项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项D,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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