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选项B、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选项A,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选项B,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选项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选项A,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刘欣颖与何燕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构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近亲属。
选项B,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本题中,刘欣颖属于收养的子女,不属于非婚生子女。
选项C、E,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选项D,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刘欣颖与刘小涛属于养姐弟关系。
选项A、B、E,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可得知遗产管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葛丽娟作为刘沧海前妻,并不属于该遗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
选项D,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选项A、B,乙区理想路123号房屋(为何燕与刘沧海婚后购买)与婚后存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理想路1/2产权和40万元存款属于刘沧海遗产。
选项C、E,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交通事故赔偿款与抚恤金均产生于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选项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判决生效时,葛丽娟即取得了甲区海港路3号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刘沧海的遗产。

选项A、D、E,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选项B,本题中涉及的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选项A,甲利用其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将其出资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应当返还。
选项B,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题中,无法判断明月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此外,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股东无破产申请权。
选项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A、E,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资或者减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选项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项D,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