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5年2月25日,A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记载到期日为2025年8月12日。B公司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款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交付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后C公司为了支付装修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为了购买原材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交付的原材料数量不足,构成了违约。E公司为了支付租金,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一个月后方知晓D公司、E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F公司在2025年7月18日得知A公司因为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F公司拿到相关证明后,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进行追索。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对B公司进行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要求2]
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要求3]
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要求4]
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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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B公司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本题中,A公司因污染严重被责令关闭,故持票人F公司取得期前追索权。
[要求2]
答案解析: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且F公司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除外。“明知”与否的判断时点,应为票据交付之时。F公司在票据交付之后方知晓D公司、E公司之间的违约纠纷,故D公司不得对其主张此种抗辩。
[要求3]
答案解析:
E公司以票据未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必然未提示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要求4]
答案解析:B公司主张C公司违约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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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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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票据行为的特征有:(1)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选项C正确);(2)票据行为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选项B正确);(3)票据行为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选项A正确);(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选项D正确);(5)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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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1)选项A: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记载了该事项,票据不得转让,但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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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背书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选项B错误;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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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选项A不当选。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选项C不当选。背书时记载的条件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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