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合同无效,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出票行为有效,持票人丙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甲不能要求丙返还票据,只能要求乙返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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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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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B.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 C.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 D.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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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要求2]
答案解析: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要求3]
答案解析:

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题目中,D知道BC之间的纠纷,所以B可以对抗C的事由对抗D。

[要求4]
答案解析:

(1)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D公司不能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可以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虽然不属于票据保证,但适用合同担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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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 B.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 C.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 D.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 AC: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不存在商业本票;本票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的本票。选项 B:本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授权补记。 选项 D: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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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并不是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B公司对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要求2]
答案解析:D公司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D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D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要求3]
答案解析: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要求4]
答案解析:G公司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尽管背书不连续,但F公司基于吸收合并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后,F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G公司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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