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股票公开发行已经实施全面注册制。发行人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 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拓展练习
(1)选项A: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2)选项B: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构成公开转让,应履行注册程序,但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注册申请;(3)选项C: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注册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发行;(4)选项D: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核。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初步授权方案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大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第一,拟发行的优先股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已经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本题中,大华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拟发行优先股3亿股,超过50%,不符合规定。
第二,有关股息率调整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采取固定股息率。
第三,有关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还能继续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1)选项A:上市公司增发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没有发行对象数量限制。(2)选项C: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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