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适用原则包括:(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选项D,将建成后无偿转让给另一企业,属于视同销售情形,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可以扣除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

选项C,没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选项D,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选项B,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扣税凭证;选项C,奖励给优秀员工的车辆,应由员工自行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进口环节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150×(1+10%)÷(1-40%)×40%=110(万元)。
购进(含进口)货物、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企业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3 000×13%+(200+1.89)×6%+150×(1+10%)÷(1-40%)×13%=437.86(万元)。
业务(3)销项税额=480×12×13%=748.80(万元)。业务(4)销项税额=15×8×(1+8%)÷(1-9%)×13%=18.51(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748.80+18.51-437.86=329.45(万元)。
业务(3)应纳消费税=480×12×5%=288(万元)。业务(4)应纳消费税=(15+5)×8×(1+8%)÷(1-9%)×9%=17.09(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288+17.09=305.09(万元)。
业务(4)应纳车辆购置税=5×8×(1+8%)÷(1-9%)×10%=4.75(万元)。业务(5)应纳车辆购置税=150×(1+10%)÷(1-40%)×10%=27.5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车辆购置税=4.75+27.50=32.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