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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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该纳税人当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300×2000×36%=216000(元),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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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卷烟批发企业销售给其他卷烟批发企业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雪茄烟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1标准条=200支,该卷烟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50×11%+5000×200×0.005÷10000=27.5+0.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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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由于对外赞助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0.2×2000×0.5=200(元); 从价税额=[0.2×35000×(1+10%)+200]÷(1-20%)×20%=1975(元); 应纳消费税=200+1975=2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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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卷烟的消费税实行复合计征,领用外购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400×56%+150×80÷10000-50×30%×60%=2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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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10000+5000)÷(1-15%)×15%=794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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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只有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其对应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均需要计算应纳消费税。烫花木制筷子和竹制筷子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12×5%+0.23÷(1+13%)×5%=0.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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