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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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由于对外赞助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0.2×2000×0.5=200(元); 从价税额=[0.2×35000×(1+10%)+200]÷(1-20%)×20%=1975(元); 应纳消费税=200+1975=2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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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该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由于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20000+20000×5%+5×2000×0.5)÷(1-20%)×20%+5×2000×0.5=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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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甲实木地板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用于生产实木地板的原木,以收购发票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和扣除率10%(购进当期9%,生产领用当期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材料成本=40000×(1-10%)=36000(元),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6000+20000+10000)÷(1-5%)×5%=347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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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B:外购已税高档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高档香水的,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即90%)抵扣外购高档香水精的已纳消费税;选项CD:准予抵扣的高档香水精已纳消费税=2×90%×15%=0.27(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8×15%-0.27=0.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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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0+2)÷(1-5%)×5%=1.16(万元);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素板继续生产高档实木地板,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该地板厂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360×5%-1.16×45%=17.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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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只有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其对应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均需要计算应纳消费税。烫花木制筷子和竹制筷子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12×5%+0.23÷(1+13%)×5%=0.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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