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慈善家李某于 2020 年设立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 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6月1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办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人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结果却因电热毯质量不合格引起火灾,导致受赠人养老院遭受损失,所以养老院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除非法定不允许撤销的除外。任意撤销权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无须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本题中,不存在法定不允许撤销的情形,且赠与财产叉车还未交付转移,所以赠与人甲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在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后,受赠人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法定撤销的情形之一。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赠与款项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就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民办学校违反该约定义务,赠与人甲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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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作为采购人的是(    )。

  • A.普通合伙企业
  • B.国有参股公司
  • C.国有独资企业
  • D.事业单位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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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是(    )。

  • A.

    吴某故意将赝品古董花瓶指述成真品,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钱某

  • B.

    7周岁的赵某未经父母同意给喜欢的游戏充值600元

  • C.

    孙某从李某处购买自制枪支用于打猎

  • D.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郑某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受欺诈的;(3)受胁迫的;(4)显失公平的。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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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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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变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B.因合法建造房屋设立物权的,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 C.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 D.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转让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选项A、C当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选项B不当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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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为(     )。

  • A.

    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 B.

    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 C.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 D.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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