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0 年 8 月 21 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 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 200 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 作价 100 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 40 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 90 万元出 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 年 9 月 8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 1 000 万元货款。2021 年 10 月 8 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 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 200 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 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将上述商铺交付 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 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 年 10 月的公允价值仅为 50 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 拨土地使用权。2021 年 10 月 20 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 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 50 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 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 15 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 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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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赵某用商铺不动产出资,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变更手续后,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所以法院应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要求2]
答案解析:不予支持。根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本题中,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所以钱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乙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所以应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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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须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选项C当选。选项A、B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当选。选项D不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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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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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A不当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选项C不当选;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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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选项A当选;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选项B当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选项C当选;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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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要求2]
答案解析:不需承担。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 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背书人丁公司注 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公司的后手的被背书人,所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 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 人,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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