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2022年5月,甲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会议拟决议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关于本次收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上市公司应当将本次收购的股份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 B.须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C.甲上市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最大份额可以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5%
  • D.甲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完成本次收购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选项C不当选,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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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作为采购人的是(    )。

  • A.普通合伙企业
  • B.国有参股公司
  • C.国有独资企业
  • D.事业单位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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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行政争议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对本单位将其任免的决定不服

  • B.赵某对公安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
  • C.钱某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侵犯其权益
  • D.孙某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张某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 A 不当选;(3)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选项 C 不当选;(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选择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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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张某从乙银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乙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张某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某对甲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 B.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甲企业应当为张某办理退伙或者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C.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乙银行有权自行接管张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D.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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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合伙协议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还需要向登记机关备案方可生效
  • B.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C.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D.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选项A不当选;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项B当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C当选;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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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要求2]
答案解析:不需承担。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 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背书人丁公司注 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公司的后手的被背书人,所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 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 人,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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