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法院不得主动收集证据
  • B.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C.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D.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E.进入诉讼程序,被告不得向原告收集证据
本题来源: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E
答案解析:

选项A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选项C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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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假释适用的说法中 , 正确的是(  )。
  • A.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 B.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须执行原刑期 2/3 以上,才可以假释
  • C.对未全部履行罚金判决的罪犯,一律不得假释
  • D.对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 A、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选项 C,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选项 D,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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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 75 岁,拥有一套住房。甲计划周游世界,遂于 2021 年 3 月 1 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居住权合同,双方约定:甲将其住房以市价 80% 的价格卖给乙;乙在其受让的住房上为甲设立居住权,期限为甲的余生。同年 5 月 3 日,甲乙双方办理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住房物权变动及占有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3 月 1 日,乙取得对住房的间接占有
  • B.5 月 3 日,乙取得对住房的直接占有
  • C.5 月 3 日,甲取得对住房的居住权
  • D.3 月 1 日,甲丧失其住房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关于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所有权变动发生在 5 月 3 日。关于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甲的居住权也在 5 月 3 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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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附加刑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
  • B.罚金不可以单独适用
  • C.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D.在没收财产时,可以用追缴犯罪所得来代替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 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选项 B,罚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选项 D,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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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有(  )。
  • A.保管合同
  • B.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 C.仓储合同
  • D.定金合同
  • E.租赁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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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1月6日,甲在其一套房屋上为前妻乙设立居住权,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约定:乙若再婚,则居住权消灭。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3月5日,甲因急需生意周转资金,遂以该房屋抵押向同乡丙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期6个月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3月8日,丙将500万元汇入甲的账户。3月10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丙方知晓该房屋上存在乙的居住权,遂要求甲另外再提供一份担保。甲于是找到好友丁和戊,请求二人为其向丙提供担保。3月16日,丙与丁、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未能还款,则由丁、戊2人承担返还本金的保证责任。其余事项未进行约定。

8月9日,甲因车祸离世,其子己继承了上述房屋。8月20日,己将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借款到期后,丙因追讨欠款与丁戊己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B当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或者在遗嘱中确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生。

选项C不当选:居住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和行使,不能与权利人分离

选项D当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其中,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选项E当选:本题中,甲乙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乙若再婚,则居住权消灭”,属于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丙对房屋的抵押权于3月10日登记时设立。

选项B不当选,选项D当选: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8月9日,甲因车祸离世,此时继承开始,己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C不当选,选项E当选:居住权自登记时(1月10日)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选项B、D不当选: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丁、戊)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作为债权人的丙应先实现抵押权,之后就债务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对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方可请求丁、戊承担各自的保证责任。

选项C不当选: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是全部)。

选项E不当选: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明确约定仅对本金提供保证,不包括利息等其他债务。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E当选,选项D不当选: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题中,就算己因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未发生甲乙之间关于居住权约定事项(即乙再婚),居住权并不因所有权的变动而消灭,因此,己取得带有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乙仍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选项A、B当选,选项C不当选: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抵押权设立后,己因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并不因所有权的变动而消灭,当丙的债权无法实现时,丙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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