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B、D,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在为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为丙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故丙已经继受取得居住权。之后甲为乙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选项C,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E,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通常只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收益。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D)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选项B)
(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选项A)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选项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选项D),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选项A)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选项B、C,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选项B、C,3月15日,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D,3月15日居住权设立在先,3月2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后,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选项A、E,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是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转移至后手(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者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高的结果(丙继受取得居住权)。

选项A,债务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无权提出和解申请。
选项D,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