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答题]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老职工,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0000元计算扣除。请列明这三项条件。
本题来源:第四节 所得税纳税审核方法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0000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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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项目可不予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

    差旅费津贴

  • B.

    劳动分红

  • C.

    年终奖

  • D.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选项A)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综上所述,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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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中,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张某转让自己使用6年的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B.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C.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 D.陈某因为举报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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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表述错误的是(  )。

  • A.

    子女学前教育阶段是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 B.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 C.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次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D.

    大病医疗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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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员工取得上市公司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 B.

    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 C.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 D.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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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某医药科技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10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仪器设备研发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企业总经理欲咨询该项拨款相关问题,假如您是负责该业务的税务师,请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1)哪些收入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该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3)将该款项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不征收收入的内容

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作为应税收入更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

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100%扣除,可以多扣除100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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