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1)“抛弃”所有权为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行为人(王某)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王某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即丧失电脑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
(2)张某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电脑”的所有权,王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故选项A正确,选项C、D、E错误。

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分别持有1/3的份额,甲、乙同意,份额达到了2/3,因此可以将该房屋地面铺上实木地板(进行重大修缮)。

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选项A,司法拍卖属于继受取得。
选项B,通过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属于继受取得。
选项C,继承属于典型的继受取得。
选项D,加工取得属于原始取得中的添附。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选项A)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选项B)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选项E)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选项D)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选项C)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6)~(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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