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选项A)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选项B)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选项E)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选项D)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选项C)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6)~(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拓展练习
(1)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毗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必要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等。
(2)选项B,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选项C,属于地役权。

选项D,筹集建筑的维修资金应由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的业主同意。

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选项A,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选项B,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仍以交付为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选项C,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不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这个条件,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受让不动产;
(2)须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
(3)须支付合理价格受让不动产;
(4)须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选项D)
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
(2)须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
(3)须支付合理价格受让动产;
(4)须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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