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最新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20年教材本题涉及知识点已变更,本题按照教材进行了改编)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销售价400元,款项678000元已收存银行。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61.02元,货物已发,款项61020元已收存银行。
(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总价27000元,增值税3510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490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100套,款项尚未收到。
(5)将本单位生产的C类面膜120盒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单位职工。
(6)将2016年3月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房租款1050000元,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7)本月材料采购情况如下表: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千克) |
不含税单价(元) |
1 | 香水精 | 50 | 1000 |
2 | 酒精 | 100 | 20 |
3 | 珍珠粉 | 500 | 50 |
4 | 面霜 | 500 | 600 |
采购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除珍珠粉的专用发票未确认抵扣,其他专用发票已在本月申报抵扣,以上材料均未领用。
(8)支付销售化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21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当月已申报抵扣。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
业务(1)A类面霜每克不含税价格=400/20=20(元),为高档化妆品。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500×13%=78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1500×15%=90000(元)
业务(2)B类护肤液每毫升不含税价格=61.02/(1+13%)/60=0.9(元),不属于高档化妆品。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1.02/(1+13%)×20×50×13%=7020(元)
业务(3)C类面膜每片不含税价格=27000/300/5=18(元),为高档化妆品。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510元。
应纳消费税=27000×15%=4050(元)
业务(4)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按照全额缴纳消费税。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90×100×13%=6370(元)
应纳的消费税=490×100×15%=7350(元)
业务(5)发放职工福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8×5×120×13%=1404(元)
应纳消费税=18×5×120×15%=1620(元)
业务(6)应纳的增值税=1050000/(1+5%)×5%=50000(元)
业务(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1000×13%+100×20×13%+500×600×13%=45760(元)
业务(8)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800元。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78000+7020+3510+6370+1404-(45760+1800)+50000=98744(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90000+4050+7350+1620=103020(元)。
项目 | 栏次 | 一般项目 | |
本月数 | |||
销售额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740800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74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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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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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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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5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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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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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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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税销售额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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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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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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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计算 |
销项税额 |
11 |
96304 |
进项税额 |
12 |
47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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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留抵税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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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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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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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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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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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47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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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19=11-18 |
48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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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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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50000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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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987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