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的权利,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

    有权使用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B.

    有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C.

    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D.

    筹集建筑的维修资金应由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题来源:第二节 所有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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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筹集建筑的维修资金应由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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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B、C,属于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的权利的“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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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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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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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某对夫妻,丈夫甲父母早亡,其幼弟随其生活由其扶养。2024年其弟身患重病急需一大笔钱医治,妻子乙拒不同意用共同财产治疗。甲怒而提出分割夫妻存款200万元以医治其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未约定共有份额,故甲乙应协商确定各自份额后,以甲的份额医治其弟
  • B.基于甲乙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甲乙之间为共同共有,甲无权请求分割
  • C.甲可基于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 D.甲乙之间若有约定,也不得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共有关系的认定,以认定按份共有为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共有:①夫妻关系;②家庭成员关系;③遗产继承关系。甲与乙为夫妻关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选项A错误。

(2)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但有俩个例外:①共有的基础丧失;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是指: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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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E
答案解析: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选项A)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选项B)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选项E)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选项D)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选项C)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6)~(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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