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共有关系的认定,以认定按份共有为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共有:①夫妻关系;②家庭成员关系;③遗产继承关系。甲与乙为夫妻关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选项A错误。
(2)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但有俩个例外:①共有的基础丧失;②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是指: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C正确。

拓展练习
(1)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毗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必要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等。
(2)选项B,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选项C,属于地役权。

选项A、B、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乙未考上音乐学院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合同生效。而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先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选项D,因乙考上音乐学院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而甲又无法向乙交付小提琴,构成违约,故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E,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无权处分,而甲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谈不上善意取得的问题。丙属于基于甲的交付而取得了该小提琴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请求丙返还小提琴。

选项A,司法拍卖属于继受取得。
选项B,通过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属于继受取得。
选项C,继承属于典型的继受取得。
选项D,加工取得属于原始取得中的添附。

选项A,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选项B,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仍以交付为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选项C,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不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这个条件,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受让不动产;
(2)须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
(3)须支付合理价格受让不动产;
(4)须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选项D)
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
(2)须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
(3)须支付合理价格受让动产;
(4)须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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