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选项A不当选;(2)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选项B、C当选;(3)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例如,只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交易所即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这就是“欺诈发行退市”情形。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选项B当选;(2)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选项C当选;(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选项A当选;(4)公开发行存托凭证,选项D当选;(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欺诈发行回购,是指在股票已发行并上市之后,发行人被发现在发行注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选项A当选,选项C不当选。(2)下列股票不得纳入回购范围:①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选项D当选。②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选项B当选。③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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