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选项A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2)选项C: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2个月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2个月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有( )。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