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选项A,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选项B,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
选项C,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选项D,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选项A不当选: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选项B当选: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选项C、E当选: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选项D不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题中,2024年6月购入,2025年2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需要加计扣除。所以可以扣除旧房金额及加计扣除=350+17.5= 367.5(万元)。

(1)加计扣除=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不含契税)×(1+购买年限×5%)=800×(1+10×5%)=1200(万元)。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60-800)÷(1+5%)×5%×(5%+3%)×50%+24=26.4(万元)。
(3)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200+26.4=1226.4(万元)。

选项B,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而非据实扣除。
选项D,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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