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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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加计扣除=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不含契税)×(1+购买年限×5%)=800×(1+10×5%)=1200(万元)。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60-800)÷(1+5%)×5%×(5%+3%)×50%+24=26.4(万元)。
(3)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200+26.4=12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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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计算基数。
选项A不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选项B、C、D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选项E当选: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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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当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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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含超期加收的利息、罚息。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400-110-40)+(1000+2000 )×5% = 250+150 =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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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题中,2024年6月购入,2025年2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需要加计扣除。所以可以扣除旧房金额及加计扣除=350+17.5= 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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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选项C,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而采用计算扣除方法。
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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