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选项A)、农民专业合作社(选项B)、个体工商户(选项C)及其他组织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选项D,不属于“多证合一”的纳税人。


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E)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综上所述,选项A、B、C、E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当选。选项D不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不当选。

选项A,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选项C,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是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电子发票。

五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选项A)、组织机构代码证(选项D)、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选项B)。

选项B,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