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选项A),或者无住所而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选项B中“181天”表述错误,正确标准为“183天”。(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选项C),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选项D),属于非居民个人。

(1)张某取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息,持股期限为3个月(1个月<持股期限≤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张某取得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5 000×50%×20%=500(元)。
【知识点拓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选项C)内办理汇算清缴。
【知识点拓展】
汇算清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次年3月31日前。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出租车所有权归属出租车驾驶员,因此其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拓展】
出租车经营的辨析:
①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给别人打工);
②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给自己打工);
③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1)稿酬所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收入额减按70%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70%;(2)周某取得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7 000×(1-20%)×70%×20%=784(元)。
(1)年度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中稿酬所得在计入综合所得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2)本题直接给出减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所以不再重复减专项扣除;同时未给出专项附加扣除,则不考虑;(3)周某2025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年度综合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130 000+7 000×(1-20%)×70%-60 000]×10%-2 520=4 872(元)。
选项A,契税由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缴纳,林某为房屋承受方,应缴纳契税。选项B,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C,周某转让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选项D,以房抵债属于财产转让行为,周某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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