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定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1)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2)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3)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 )。
认定“不公平定价”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选项A当选;(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可比较商品的价格;(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选项B当选;(4) 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选项D当选;(5)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下列各项中,属于“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有( )。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某洗发水生产厂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占到65%,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涉嫌垄断的有( )。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利用数据和算法、 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定掠夺性定价应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 )。
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选项B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