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A企业2025年3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85×(5%+3%+2%)=8.5(万元)。



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内销与出口业务。2025年6月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50万元,5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8万元。该企业2025年6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适用“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原则,5月已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在下一申报期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该企业2025年6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0+8)×(7%+3%+2%)=6.96(万元)。


下列关于教育费附加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选项C,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某市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2025年3月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增值税36万元,消费税80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下属宾馆上月隐瞒餐饮服务收入50万元(含税),本月被查补相关税金。该企业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万元。
该企业下属宾馆上月隐瞒的餐饮收入50万元,应按“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项目,适用6%税率补缴增值税,查补的增值税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依据。该企业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6+80)×(7%+3%+2%)+50÷(1+6%)×6%×(7%+3%+2%)=14.2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