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D: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选项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选项B: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选项C: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4)选项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是管理人的职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选项C不当选。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24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22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24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24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24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24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其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申报登记册,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管理人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