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现在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大学同学、战友不在此列),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乙:现在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丙:最近12个月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丁: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同意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会议的表决结果(赞成票仅为4票)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赞成票应≥5票),该决议不成立。选项D当选。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决议中,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