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25年1月5日登记成立。股东赵某以其所有的M商铺出资,该商铺经评估作价20万元,于甲公司成立之日起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股东钱某、孙某分别认缴出资10万元、100万元,出资期限分别为公司成立之日起4个月、2年,钱某出资期限届满后未缴纳出资。2026年1月5日,甲公司催促赵某完成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次日赵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M商铺的产权人登记为甲公司。甲公司主张赵某2026年1月6日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遭到赵某反对。2026年3月9日,钱某将其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权依法转让给李某,李某对钱某未缴纳出资一事知情。3月16日,甲公司请求钱某缴纳10万元出资,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钱某以其股权已转让给李某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以其已将出资以股权转让款的形式交付给钱某为由予以拒绝。2026年8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债权人乙公司的300万元到期债务。乙公司请求孙某提前缴纳100万元出资,孙某以未届出资期限为由予以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主张赵某2026年1月6日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该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甲公司请求钱某缴纳10万元出资,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乙公司请求孙某提前缴纳100万元出资,该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6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该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已将M商铺于2025年1月5日交付甲公司使用,经催告后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故赵某可以主张自实际交付商铺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该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本题中,钱某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李某受让股权时对钱某未缴纳出资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受让人,因此甲公司有权请求钱某缴纳 10 万元出资,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该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题中,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对乙公司的300万元到期债务,孙某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乙公司作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孙某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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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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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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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选项A不当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选项B不当选;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当选;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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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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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要求赵某返还P设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对P设备保留的所有权未进行登记,且赵某对所有权保留约定不知情(主观善意),以市场价格购买并已完成交付,赵某已取得P设备所有权,故甲公司无权要求赵某返还P设备。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要求吴某返还Q设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吴某已支付Q设备价款16万元,已支付比例达16/20*100%=80%,大于75%,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吴某返还Q设备。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要求郑某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本题中,郑某未支付任何价款,甲公司有权取回M设备;郑某交回的M设备经评估价值仅剩8万元,与原价值20万元相比显著减少,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郑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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