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能在主营业务岗位上实施(选项B说法错误)。(2)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选项C说法错误)。
【知识点拓展】
劳务派遣三方关系


拓展练习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与李某补订合同时距用工之日已满3个月),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4月3日~6月2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按月足额发放了1倍的正常劳动报酬,因此在本题中,甲公司仅需额外支付1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补偿,所以甲公司向李某支付4月3日~6月2日的工资补偿=3 000/月×2个月=6 000(元)。

选项A,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选项B,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选项C,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选项D,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知识点拓展】
试用期期限相关规定



选项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知识点拓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可备条款,是指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而具备的条款,并非必须具备,主要包括试用期(选项B)、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选项D)等。选项A、C,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知识点拓展】
必备条款VS可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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